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玻璃娃娃顏旭男過失致死賠償案,隨著高院民事判決書的公開,相關爭點逐漸明朗化。

對於雙方當事人南轅北轍的說詞,法院根據何種事實作出何等評價,本應受社會大眾公評,但媒體自始營造出法官「來自黑暗星球」、被告「好心沒好報」等先入為主的印象,卻使依法審判的公平性,蒙上一層「法律無情」的陰影。

本案的關鍵爭點,在於被告陳同學對顏生為玻璃娃娃之事實,是否有所認知;若是,則其不僅應負一般人在上下樓梯時,必須做到的小心程度,尚須立於玻璃娃娃之地位,為與自己事務盡相同注意的義務。

﹝翻成白話就是:天雨路滑時,我們一般人走路都不敢說有百分之百不會跌倒的確切把握,何況是抱一個可能一摔就死的玻璃娃娃?假如能意識到這一點,是不是就應該避免意外的發生、不要抱顏生下樓?再說顏生也不是非得去上體育課不可。

這個應避免、可避免而未避免之意外,法律上就叫做「過失」。

﹞依常理,被告與顏生同窗日久,似難謂其不知顏生之病況;透過醫院的鑑定,顏生之死亡,與延誤送醫並無必然的因果關係,故無法認定顏父與有過失;要求景文高中負起責任,係基於法律對殘障者權利的保護,不容校方規避卸責;民事訴訟採當事人主義,由當事人自行處分其訴訟標的,亦有私法自治、限制國家「管太多」之意。

據此,顏家人要連陳同學一起告,法院不得干涉,如構成共同侵權行為,法院也必須判決賠償。

法官的心證,在不得違反「經驗法則」及「論理法則」的法律要求下,也只能本於事證調查所得之結果,作出如此判決。

熱心助人固然是一項美德,但是,法律並不是被用來創設道德標準,而是在各種道德與利益的衝突中,尋求一個衡平之道。

法官既非全知全能的上帝,沒有權力做道德價值的取捨,亦無權力推翻已由立法形成所加諸法律的道德內涵。

綜觀本案全局,不管法院怎麼判,註定是一樁不幸的悲劇;如何讓「損害停留原處」,繫乎我們能從這個案件學到什麼。

事故發生前,除少數特殊情形﹝如刑法對預備犯的處罰﹞,法律並無事前介入之餘地,亦即,法律不但是道德的底限,也是最後的防線。

倘欲法律發揮其「預防」之功能,端賴法律教育的深耕,當人人對基本法律規範有所概念,法律方可作為社會生活共同遵循的守則。

面對道德的兩難,一條人命的補償和善良社會風俗的維護,除了期待上訴法院更審慎、更「合情合理」的責任分攤外,顏家人可以做的,是免除陳同學的連帶債務;我們可以做的,是透過對本案充分的瞭解和省思,繼續實踐「熱心之餘、小心助人」的道德勇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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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以上新聞有幾點令人質疑的地方…
有位記者去顏家做了一個秘密的訪問(不公開的)
1.玻璃娃娃顏旭男是不需要上體育課的,通常都會在教室自己看書,不知道為什麼那天會被同學揹去上體育課!
2.通常玻璃娃娃面對有樓梯的地方,是不可能離開自己的輪椅,更不可能讓別人抱or揹!
3."天雨路滑"--->那個讓玻璃娃娃顏旭男摔死的樓梯是室內的,並不是在外面的!
4.那個樓梯並不是通往體育室的樓梯!

媒體一向報導"道德"觀念,說什麼好心沒好報,真相是什麼我們都不知道就不要去隨便猜測!
最近的媒體愈來愈不懂得查証就加以報導,而且很多記者都沒有客觀公正的觀念,
用詞幾乎都是自己的個人觀點,這樣的報導分明就是不實的,只能算是個謠言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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